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會員管理細則(暫行) 發布時間:2013-3-29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會員管理細則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交易會員在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的業務行為,保障交易市場業務正常有序地進行,依據交易市場《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會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及交易市場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市場審核批準,在交易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章 交易會員資格
第三條 交易市場的交易會員分為綜合類和專業類兩種:
綜合類會員:經交易市場授權,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或為交易市場推廣和交易服務的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
專業類會員:經交易市場授權或簽約,參與市場交易以外的專業業務和相關職能的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包括品種發起會員、交收會員、物流會員、倉儲會員、質檢會員等。
第四條 交易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與交易市場推出的商品有關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
(二) 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組織機構、專職的工作人員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三)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資信和商譽,無違法記錄的法人;
(四) 承認并遵守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及交易市場另行頒布的其他規章制度;
(五) 交易市場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交易市場交易會員資格的企業須按以下要求提交相關文件:
(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三)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 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
(五) 企業法定代表人、指令下達人、結算賬單確認人、資金調撥人或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六) 上述證照的復印件需加蓋公章,身份證復印件需有本人簽名;
(七) 申請者必須對提交的上列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第六條 申請者須填寫交易市場制發的《交易會員申請書》,并提交相關文件。申請者須對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全部法律責任。申請者獲得交易市場批準,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齊席位租金后,即可獲得交易市場交易會員資格。
第七條 交易會員向交易市場租用席位。席位由交易會員按交易市場的規定標準配備相關設施,交易市場提供入網接口。
第八條 交易會員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租用多個席位。交易會員轉租席位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轉租協議,并將轉租協議送交交易市場審批。
第九條 交易市場收取席位費,其標準可適時調整,并及時公布在交易市場網站上。
第三章 交易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 交易會員的權利:
(一) 參加交易市場舉辦的相關培訓;
(二) 從事交易及與交易相關的活動;
(三) 使用交易市場的有關設施,享用交易市場提供的市場行情信息和有關服務;
(四) 對交易市場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或建議;
(五) 按規定程序申請或注銷交易會員資格或轉讓交易賬號;
(六) 按規定可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交易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交易市場的規章制度,接受監督管理,配合交易市場的工作;
(二) 保護好自己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并對其交易賬號使用所產生的后果負責;
(三) 主動、及時的了解交易市場發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項制度,并承擔未盡合理關注給自身造成的損失;
(四) 嚴格履行合同,并對其在交易市場成交的合同承擔風險和法律責任;
(五) 對與交易市場指定交收倉庫之間發生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六) 愛護交易市場設施,維護交易市場聲譽,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七) 按交易市場規定的標準配備有關網絡、計算機等設施;
(八) 企業發生重大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交易市場;
(九) 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 交易市場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交易會員資格變更
第十二條 交易會員可根據需要向交易市場申請注銷或者轉讓交易賬號,交易市場未批準其申請前,交易會員仍應對其名下的交易賬號上的所有行為及其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交易會員將交易賬號轉讓他人的,應事先征得交易市場的書面同意,受讓方不符合交易市場入市交易會員資格的,交易市場有權予以拒絕。
第十四條 交易會員申請注銷交易資格或轉讓交易賬號須向交易市場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結以下事項:
(一) 了結其名下所有交易賬號已經訂立的所有電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
(二) 結清在交易市場的全部債權、債務;
(三) 辦理其名下所有交易賬號的注銷手續和交易會員資格的注銷手續;
(四) 返還交易市場的各種設施;
(五) 其它應當辦理的事項。
第十五條 交易會員在其交易賬號使用期滿后,未了結已經訂立的電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銷交易賬號,交易市場視為其自愿延續使用該賬號,交易市場按當時公布的會員費標準從該交易會員的電子交易賬戶收取下一年度的會員費。
第五章 交易會員的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第十六條 交易市場對交易會員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并定期對交易會員信用等級進行評定。
第十七條 納入信用等級評價的指標包括但不限于:
(一) 交易會員注冊資金和交易賬戶資金狀況;
(二) 交易量、交割量及交割履約率;
(三) 資金催繳次數和金額;
(四) 其它指標;
(五) 交易市場可根據情況調整指標構成。
第十八條 交易市場將視實際情況和交易會員信用評定結果,定期調整交易會員的資質標準
第六章 品種發起會員
第十九條 品種發起會員是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市場的有關規定,經交易市場審核批準,并經市場實地考察、調研許可的生產加工型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所提供的市場認可的品牌商品交易會員。品種發起會員可向交易市場發起訂單交易上市品種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成為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發起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與農產品有關的生產經營、研發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組織機構、生產廠房、研發團隊、檢測部門、倉庫等及完善的規章制度;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資信和商譽,無違法記錄;
(四)承認并遵守本市場的《交易管理辦法》及本市場另行頒布的其他規章制度;
(五)本市場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發起會員的要求
(一)品種發起會員所生產的商品必須有自己的獨立品牌;
(二)品種發起會員提供交易品種時、需按市場要求標注“天津匯港指定交收商品”字樣;
(三)品種發起會員交收商品需按交易市場規定定制統一交收包裝;
(四)品種發起會員必須對發起商品的質量和數量承擔全部責任;
(五)品種發起會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商品儲備,保證交易市場交收的順利進行;
(六)品種發起會員必須通過交收會員參與交易交收。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交易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于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交易市場:
(一) 企業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二) 企業注冊資本金額發生變動;
(三) 企業名稱和營業場所及聯系方式發生變更;
(四) 經營范圍及其他事項發生變更;
(五) 企業發生股權購、并、轉、分等重大事項;
(六) 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
(七) 企業自行清算或進入破產程序;
(八) 交易市場規定需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交易會員如因在交易市場的交易活動而與其他交易會員發生爭議,應在交易市場主持下充分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交易市場公布的各項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會員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場可根據交易會員行為的性質及后果,選擇采取發出警告通知、公布對其有關行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動、代為轉讓其持有的電子交易合同、拒絕向其提供服務、暫時中止或者注銷其交易賬號、注銷交易會員資格等制約措施。必要時交易市場可同時采用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制約措施:
(一) 違反交易市場各項業務規則、文件和公告的;
(二) 提供任何虛假資料,或交易市場無法核實、驗證交易會員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的;
(三) 利用交易席位從事擾亂交易市場交易秩序或惡意損害其他交易會員利益的;
(四) 交易會員在交易市場的信用等級被評定為不合格的;
(五) 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六)交易會員出現“惡意刷單”、“代客理財”等情況;
(七) 交易市場認定有其他違規事項的。
第二十五條 交易市場為保證電子交易的穩定有序運行,加強交易會員的自律管理,將適時成立交易會員委員會,具體細則另行制訂。
第二十六條 交易會員的對外宣傳工作要遵守交易市場的統一部署,不得擅自對媒體發布未經交易市場審核的任何有關交易市場的信息、言論,不得進行虛假宣傳,確保有關交易市場的對外宣傳信息真實、完整和準確。
第二十七條 交易會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交易市場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交易市場召開的各種會議。因故確實無法參加的,應當事先報交易市場同意。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市場有權根據交易會員的需求和業務發展情況,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如交易市場在前述生效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或通知與本細則有不一致或存在沖突的,以本細則的規定為準。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
上一條: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信息發布管理細則(暫行)[ 2013-3-29 ] 下一條: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電子交易安全管理細則(暫行)[ 2013-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