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合同管理細則(暫行) 發布時間:2013-3-29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合同管理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為維護交易市場和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交易市場交易合同(或協議,下同)的規范管理,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條款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各主管單位、部門、經辦人員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市場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應嚴格按照本細則對交易合同進行全面管理,并接受上級領導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交易合同管理部門
第三條 交易市場的交易合同由交易結算部統一管理,各相關部門及交易會員自行備份。
第四條 交易合同管理職責:
(一) 草擬和完善交易合同管理制度,督促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并組織實施。
(二) 為交易會員簽訂合同提供咨詢和指導,參加交易合同的簽訂。
(三) 跟蹤、監督交易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 負責建立交易合同統計賬目,負責所有交易合同的歸檔和管理。
(五) 協助處理交易合同糾紛,辦理有關交易合同的公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第五條 各相關部門的管理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促進交易合同的完全履行,遵守對交易合同條款的保密原則。在發生交易合同糾紛時,應積極提供相應的協助。
第三章 交易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 訂立交易合同的雙方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信守約的原則。
第七條 交易合同必須由企業或會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權范圍內簽訂。
(一) 企業或會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員經授權,即成為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的委托代理人,這些人員在對外簽訂交易合同時,必須對會員或公司及授權人負責。
(二) 代訂交易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證明,(即:授權委托書)。但經辦人員依法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也視為享有代理權。
(三) 有關經辦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以委托人的名義與其它單位簽訂交易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權或以委托人名義另與其它單位訂立交易合同,否則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失負責任。
第八條 交易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原則上不得簽訂口頭合同。
第九條 代理人在簽約前,應當對對方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和履行能力進行認真的審查,不可盲目草率簽約。
第十條 交易合同主要條款包括:
(一) 標的;
(二) 數量、質量;
(三) 價款及支付方式;
(四)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 違約責任;
(六) 法律規定或按照合同不同性質而要求必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在合同中必須規定的條款。
第十一條 電子交易合同文書使用統一格式的規范電子文本。
第四章 交易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 交易合同訂立后,可視需要把合同副本發給有關部門備份,正本由交易結算部合同管理人員及時入賬登記、編號、歸檔。在交易合同生效后,經辦部門或經辦人應將交易合同要求的交貨期及時列入工作計劃,及時安排貨物的物流與收付貨款,確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條 在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如果發現對方發貨數量、質量、價格、交貨期限、付款期限等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經辦人員應當立即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
第十四條 經辦人如果發現令交易合同難以履行的重大障礙問題,應及時向該部門負責人匯報,由該部門負責人做出相應處理意見,經總經理核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交易市場經辦人員應及時以書面形式與對方聯系,及時協商修改或中止合同,或限期答復能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以免影響交易市場信譽,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合同管理員應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履行合同,對已經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登記賬上注明變更、解除的原因及其內容。
第五章 交易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十七條 因交易合同產生的糾紛,可由糾紛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 如糾紛雙方協商不成,需要交易市場出面調解的,交易市場在向雙方了解情況后,依照交易市場的有關規則進行處理,并將調解結果書面通知糾紛雙方。
第十九條 如調解不成,需要申請仲裁或訴訟的,可參照交易市場《違規處理細則》執行。
第六章 交易合同的登帳和歸檔
第二十條 交易合同訂立后,交易結算部門應進行分類登帳,要求確實反映交易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以及結算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分類賬的記錄內容應包括:交易合同編號、類別、雙方簽約人、價款、標的、簽約日期、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情況、備注等項目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市場有權根據會員及企業的需求和業務發展情況,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第二十三條 如相關方與交易市場就本細則各項條款的理解、解釋、執行等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可向交易市場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如交易市場在前述生效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或通知與本細則有不一致或存在沖突的,以本細則的規定為準。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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